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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1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20000×(1-20%)-1100]×20%=3024(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3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企业纳税压力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企业纳税压力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纳税压力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通知 》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企业纳税压力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企业纳税压力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纳税压力的目的。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由于境外项目投标、融资和保险、资质以及国别市场等原因,东道国业主一般是与中国集团总部发标并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并申请税号,而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或合作方,并不在当地注册公司和申请税号,而是以“隐性”方式以当地总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纳税号来实际经营和缴税。因此需要防范“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被其本位主义和眼前利益所困,造成潜在税务风险,损坏整体利益。为促进“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与总承包商自始至终精诚合作,共担税务风险,总承包商需要建立和规范相关与“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的税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应该有:让分包商提供或有企业纳税压力的担保责任,如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直至项目清算获得税务清算报告才能释放分包商的银行保函或退还保证金;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管理,原则上见票付款,在支付环节把控;总承包商要给与分包商必要的指导和培训。总承包商要领导和组织分包商统一的核算和记账方式;总承包商要对银行资金专户管理,如专门设立分包商的子账户,双方共有权签人,加强对分包商的银行收支的监管;规范财税资料归档管理,约定分包商积极配合,合力应对当地税务检查和稽查:具体规定与分包商就总承包商境外所得税抵扣“分割单”的开具依据(如分包协议中的收入比例,项目工作量比例或简易利润表),以及境外项目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方案具体落实相关配合责任以及随后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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